学校教学管理规章

广东东软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30 15:10:36 浏览次数: 【字体:

(东软学院校[2024]56号,2024年5月)

1 目的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增强教学活力,同时为适应社会对人才多元化的需求,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使教学管理更加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3 术语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来衡量学业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取得最低必要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该制度注重的是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的提高,放宽了对学生学习年限的限制,充分体现了学校“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

4 职责与分工

本工作由教务部负责统筹组织,各教学单位负责实施。

5 内容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即以学年制为基础,以学生选课为核心,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习份量与学习成效的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培养目标,确定每学年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学分,同时规定每学年应修满的学分,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应修满规定的学分。

5.1 修业年限

5.1.1学生应修读的最低学分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学分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1.2 学校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本科学制4 年,学习年限 3-8 年;专科学制 3 年,学习年限 3-6 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2年,学习年限2-4年。休学创业的,本科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9年,专科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7年,专科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5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可提前毕业,也可中途休学或延长学习年限,以累计学分形式分阶段修完学业。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将作退学处理。

5.1.3 学生在提前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可进入毕业审核环节。

5.1.4 因不及格科目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须延长学习年限的,由教务部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统一进行处理;学生自主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可随时提出申请;应届毕业生应在毕业资格审核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以年为单位,但累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

5.2 课程与学分

5.2.1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两类课程的学分不能互相代替。

5.2.2 学分是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是评定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学分计算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5.2.3 每学期学生必须注册后才能参加学校的各类教学活动。学生在注册学期内,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相应的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含)以上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5.2.4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是用来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区分学习成绩优劣的综合指标。

5.2.5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对应的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成绩对应的绩点)/∑课程学分

5.2.6 课程成绩及其对应绩点如下:

(1)百分制:课程成绩对应的绩点=(课程成绩-50)/10。60分(不含)以下绩点为0。

(2)五级制:优(A),对应百分制成绩95分,对应绩点4.5;良(B),对应百分制成绩 85 分,对应绩点 3.5;中(C),对应百分制成绩75分,对应绩点2.5;及格(D),对应百分制成绩 65 分,对应绩点1.5;不及格(E),对应百分制成绩 0 分,对应绩点 0。

(3)二级制:合格(P),对应百分制成绩75分,对应绩点2.5;不合格(F),对应百分制成绩0分,对应绩点 0。

5.3 学生选课

5.3.1 每学期学生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相应的必修课程,同时根据个人志趣,在老师的指导下对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等课程进行网上选课。原则上选修学生数不足30人的课程不开课,学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5.3.2 选课名单一经公布,原则上学生不得改选。

5.3.3 学生可以跨专业选修课程,取得的学分可视具体情况作为通识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学分,不属于培养方案内的课程需要另收课程学分费用。

5.3.4 学生根据个人的学习能力可申请提前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5学分,不低于10学分。

5.3.5 课程一经选定,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学生必须听课(经批准免听的除外)和参加课程的考核。

5.4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5.4.1 课程的考核分为过程考核与结课考核两类,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5.4.2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该门课程下学期的期初补考,补考成绩不及格的可申请重修;集中实践类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5.4.3 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课程,该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处理,取消补考资格;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4.4 选修课申请重修时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改选其他课程。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允许重修,课程重修考核后,计算成绩及绩点时以最高成绩为准。

5.4.5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必修课(不含集中实践类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的终结性考核,须持指定医院的诊断书于课程考核前申请缓考,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缓考。集中实践类课程、非面授通识选修课程无缓考;补考不能再申请缓考。

5.4.6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跟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修读有关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

5.4.7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可申请不及格课程的重修。

5.4.8 学生申请课程重修,经任课教师、开课部门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批。同时根据重修的学分数,按照学校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费用,教务部根据每门课程的学生重修报名情况,安排学生重修。

5.4.9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5.4.10 根据相关政策,退役学生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按90分记载,对应绩点为4.0。

5.5 课程免听

5.5.1 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课程免听:

(1)学生因复习考研申请课程免听的,需提供研究生考生预报名或者正式报名相关凭证;

(2)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课堂学习的;

(3)学生重修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只可申请重修课程免听。

5.5.2 满足5.5.1条件之一,根据学生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绩点,可申请课程免听的门数规定如下:

(1)平均成绩绩点达到2.0-2.5(含2.0),可申请免听1门课程;

(2)平均成绩绩点达到2.5-3.0(含2.5),可申请免听2门课程;

(3)平均成绩绩点达到3.0-4.0(含3.0),可申请免听3门课程;

(4)平均成绩绩点达到4.0及以上,可申请免听4门课程;

(5)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重修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申请免听的课程门数不受平均成绩绩点的限制。

5.5.3 免听课程范围应为选修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以及各类实验、实习等必修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需申请免听的,申请课程范围不受此条件限制。

5.5.4 免听课程一律不免考,即被批准免听的课程不需参加课堂学习,考勤不作扣分处理,但需参加所有课程考核环节。

5.5.5 学生免听课程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自学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经素质教师、任课教师、开课学院审核后,报教务部审批。

5.6 主修与辅修

5.6.1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主修专业指学生在招生录取时确定的或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调整后修读的专业;辅修专业指学生在主修专业以外修读的任一其它专业。

5.6.2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兼修其他辅修专业。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要求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绩点在2.0以上。

5.6.3 各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同时应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制定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学分一般应在35-45学分之间。

5.6.4 学生辅修专业按《广东东软学院本科专业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7 异动学生培养计划

5.7.1 复学、留级后专业未变动的,休学、留级前的课程按原所在年级培养计划执行,复学、留级后的课程原则上按现所在年级培养计划执行。复学、留级后培养计划中如有已修读课程的(即重复修读的课程),由学生所在专业指定一门课程性质相同的选修课供学生补修,对已修读课程进行学分替换。

5.7.2 转专业学生严格按照现所在年级培养计划执行。

5.8 学分认定

5.8.1 转学、转专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原已获得学分如符合现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和教务部认定后,可替换相应课程学分。

5.8.2 学生参加校际交流协议规定的跨校课程和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需按照相关规定提前申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获得的学分,经学院审核和教务部认定后,可替换相应课程学分。

6 附则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文件即行废止。

7 附件

广东东软学院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审批表(略)。

终审:教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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