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管理规章

广东东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30 17:40: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东软学院校[2022]62号,2022年4月)

1 目的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并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实验教学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实训室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参照此规定执行。

3 职责

本细则由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财务资产部负责赔偿金的收取与处理。

4 内容

4.1责任范围定义

责任事故:在使用仪器设备及器材过程中,未严格遵守仪器设备及器材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致使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或丢失,属于责任事故,应按本细则给予批评教育及处罚,并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

非责任事故: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仪器设备及器材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因仪器设备及器材本身存在缺陷或自然老化及其他特殊情况等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坏,为非责任事故,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赔偿范围。

4.1.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或性能下降者,应予以经济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者;

(2)未经实验员或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操作、拆卸、检修、改装者;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擅自将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私自挪用或擅自借出者;

(5)因管理人员交接不清、督察不力而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者;

(6)管理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擅自批准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或操作者;

(7)由于人为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被盗、失火、受潮、变质、水淹者;

(8)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没有明确的管理分工而造成损失者。

4.1.2对于不爱护仪器设备及器材,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恶劣,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后果者,除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外,应依据具体情节,给予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4.1.3对于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及器材、工作表现积极者,因疏忽而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者,经主管部门认定,可适当减、免赔偿。

4.2具体赔偿规定

(1)对于丢失或损坏不可维修的设备,要按当时购置价格根据使用年限折价进行赔偿;或者由责任人购买同数量同功能同性能的设备来替换。

(2)对虽损坏但可维修的设备,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实际维修费用。

(3)对仪器设备及器材的附件或零配件损坏或丢失,按实际购买或修复的零配件费用赔偿。

(4)仪器设备及器材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的,可根据性能下降程度,由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赔偿。

(5)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及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的大小,按比例共同承担经济赔偿。

(6)若因特殊情况造成的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但经有关部门联合鉴定,证明设备负责人不应负全部责任的,可由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3处理程序

(1)十万元以下的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时,实验室管理员必须立即查明情况和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相关表单,由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处理。

(2)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仪器设备和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应保护现场,成立临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最后由调查小组与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3)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按照本细则4.2条款的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并签发赔偿通知单。赔偿人或部门接到通知单后,一周内到校财务部交款。对逾期不交的,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应及时向责任者所在部门发出催交通知。对无正当理由在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发出催交通知一周后仍拖欠不交的,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属教职工拖欠的,由财务部在该责任者的工资中逐月扣出;属在校学生拖欠的,由财务资产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责任人所在学院领导有责任督促本部门员工或学生进行赔偿。

(5)所有的赔偿费应直接用于实验室维修及补充仪器设备。

5 附则

本办法由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与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终审:教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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