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东软学院校[2022]69号,2022年4月)
1 目的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实训室)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管理、保管、维修、使用、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等工作以及由教学、科研立项研发并转入实验室使用的应用系统的管理。
3 职责
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财务资产部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资产账务管理。
4 内容
4.1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1学校的仪器设备属于学校财产,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严禁铺张浪费和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实验室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定时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1.2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实验室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各类经费购置或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以及自主立项研发应用系统的产权属广东东软学院,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4.1.3校级实验教学平台的运行管理由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校立项开发和购置的实验教学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学校立项开发的应用系统应提交该项目立项评审、开发设计、开发代码等技术文件。
4.2范围
4.2.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学校专用仪器设备。
(1)单价500元人民币(含5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以及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软件、应用系统;
(2)自制或国内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或应用系统,凡符合规定的,都应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或转账手续。
4.2.2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1)因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原值。
(2)有的设备不配套,后购置的原缺附件,按实价增加其原值。
(3)原有的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4.3仪器设备的购置
4.3.1实验室根据建设规划和实验教学的需要,制订下一年度的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经二级学院审批后,报送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汇总。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根据经费分配情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预审,按采购流程办理申购手续。
4.3.2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非电子设备的申购应按学校统一的规范要求填报申报书,按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4.3.3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一律通过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组织验收后方可报销入账。
4.4仪器设备的验收
4.4.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学校后,由学校相关部门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进行验收。
4.4.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精密、贵重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或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并提交相关报告,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
4.4.3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4.5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建立必要的账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
4.5.1财务资产部设置固定资产基金总账户(资金来源),同时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户(资金结存类),并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设置明细账。
4.5.2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设置与财务资产部及使用部门相对应的收支日记账、分户账、分类账。
4.5.3财产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分户账,并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单位,定期核对财产账目,检查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4.5.4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每月将当月入库的设备账报财务部核对,财务部也应将当月报销的设备账报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4.6仪器设备的维修
4.6.1实验室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不得出借或调拨仪器设备。
4.6.2实验室管理员要认真、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4.6.3仪器设备损坏时,实验室管理员应及时自行修复;若不能自行修复,需提交“电子设备维修申请”进行维修,并记录维修相关信息。
4.6.4各实验室在学期初及期末时应对实验仪器设备做全面的检查,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损坏的仪器应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自修或送修。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应全面了解情况,指导各学院做好维修工作,保证新学期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4.7仪器设备的使用
4.7.1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应设立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资产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1000元以上)要逐台建账,做到账、物相符。对陈旧设备要办理降级使用、调出、报废、报失、报损等手续。1000元以下低值耐用设备及工具要建账,做到账物相符。
4.7.2实验课程仪器设备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登记上报。
4.7.3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8仪器设备的借用
4.8.1仪器设备的借用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校内各学院、部门、教师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并按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一般情况下不向学生借出,确实需要借给学生的,必须有指导教师担保。
4.8.2借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必须提前一天以上报备。当天借用并归还的,仅需填写设备使用登记表。借用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且不能当天归还的,应先提前办理设备借用申请手续。归还时,实验员应认真检查借出仪器设备。如发现损坏,遗失,当事人应予以赔偿。借用物品要定期进行保养及清理。
4.8.3原则上不向外单位和个人借出仪器设备,若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本校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外借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更新维护设备用,出借仪器设备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8.4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的,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4.8.5因离职、离岗、长期外出学习交流、毕业等原因离校的人员,离校前应归还借物。经归口管理部门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8.6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定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放行手续后,方可带出。
4.8.7设备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过时要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追回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8.8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登记检查和验收审核。检查项目包括仪器设备主要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是否一致、外观是否完好、使用是否正常。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9仪器设备的调拨
仪器设备的调拨分为校内调拨和校外调拨。
4.9.1仪器设备校内调拨,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调动。
4.9.2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下列原则进行。
(1)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我校闲置多余、己不适用于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与学校和归口管理部门洽谈协商,经三方同意后,填写相关表单,并经对方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调拨。
(2)外调仪器设备一律实行有价转让。转让价格视该仪器设备使用、折旧等综合情况确定。学校投资设备转让所得款项应全额归学学校。
4.10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4.10.1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损、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4.10.2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流程和实施按照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其他用途,须经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值列入低值品账中,以利备查。
4.11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4.11.1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4.11.2具体执行过程按照《广东东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细则》实施。
5 附则
本办法由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与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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