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管理规章

广东东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申请提前答辩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31 17:45:44 浏览次数: 【字体:

(东软学院校[2020]98号,2020年9月)

1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广东东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本科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为了给学生创造更好的实习实践条件,有效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学校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及创新创业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的优秀本科生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并在通过答辩后进入企业参加实习实践,为规范提前进行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大四年级学生。

3职责

3.1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提前答辩申请材料,确定可进行提前答辩学生。

3.2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各系上报的提前答辩申请材料,将推荐提前答辩的结果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3.3各系负责组织审核提前答辩申请人材料,提出是否达到提前答辩要求的意见,将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

4内容

4.1申请基本条件

4.1.1遵守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

4.1.2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最低学习年限,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除项目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并取得学分,符合毕业要求。

4.1.3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不含项目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1.4按照学校规定已经缴纳全部学费及相关费用。

4.1.5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学科门类相关专业要求“大学英语”(Ⅰ、Ⅱ、Ⅲ、Ⅳ )4门课程的平均分达到80分及以上;英语相关专业要求通过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日语相关专业要求通过日语国际能力测试N2级及以上。

4.1.6本人在校修读期间已正式公布(发表)的与本人专业相关的科研或创新创业成果,达到如下条件之一: (1)获得学校统一组织的A类专业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及以上: (2)参加国家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通过结题验收,且验收结论为良好及以上。

4.1.7提前答辩开始前学生应签订专业对口的实习或就业协议。

4.2申请时间

大四学年第一学期第1周。

4.3申请材料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提前答辩申请表》 (参见附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4.4审批流程

4.4.1学生申请。学生自愿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提前答辩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4.4.2各系审核,各系组织审核申请人材料,提出是否达到提前答辩要求的意见,将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

4.4.3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应严格把控、择优推荐,将推荐结果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4.4.4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可进行提前答辩学生名单。

4.5提前答辩学生毕业设计安排

提前答辩学生在大四学年第一学期项目实训期间完成整个毕业设计(论文)。各学院严格遵照学校毕业设计标准和要求,在大四学年第一学期第4周之前落实提前答辩学生指导教师、选题、开题;在大四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开展中期检查验收学生阶段性工作成果;在第11~12周内开展指导教师评阅、双盲评审及论文检测;在第13周开展答辩工作,各学院对整个过程进行监控和检查,按学校要求落实各类文档。

4.6答辩要求

4.6.1提前答辩时间安排在大四学年第一学期第13教学周。

4.6.2毕业设计(论文)经相似性检测通过后,交指导教师审核评分。各学院组织2名评阅专家对申请提前答辩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双盲评审,指导教师和评阅专家的评审结果全部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方可进入提前答辩,否则不予提前答辩,需按照正常教学计划参加答辩。相似性检测结果被认定为疑似作假和作假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4.6.3各学院按照《广东东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中的答辩要求为提前答辩的学生组织安排答辩,严格答辩过程,并将答辩安排上报教务部备查。

4.6.4提前答辩未通过学生按照一次答辩不及格处理,二次答辩时间按照学校正常教学计划的答辩时间安排。

4.7成绩评定

申请提前答辩各项成绩评定标准按照《广东东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分。

5附则

5.1学生申请成功后,如项目实训成绩不及格,则不允许进入提前答辩。

5.2学生答辩通过后进入企业实习,遇有学校和学院统一要求学生必须返校时,学生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返校

5.3校内毕业资格审查等各项工作视同在校生处理,无特殊审查和特批权限。

5.4本规定不强制执行,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决定是否实施本办法。

5.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终审:教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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