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管理规章

广东东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31 17:19:18 浏览次数: 【字体:

1 目的

为规范广东东软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修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3 职责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等部门组织实施。

4 内容

4.1 总则

4.1.1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4.1.2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4.1.3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4.2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4.2.1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4.3 学籍管理

4.3.1入学与注册

4.3.1.1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3.1.2 新生报到应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根据录取信息和新生所持证件信息,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4.3.1.3 新生可以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主要包括患病、参军、社会实践等情况。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4.3.1.4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3.1.5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部、学生工作部联合组织各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4.3.1.6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3.1.7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4.3.1.3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4.3.1.8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逾期2周(含2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4.3.1.9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4.3.2 考核与成绩记载

4.3.2.1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4.3.2.2课程总评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组成。按人才培养方案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可以重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他课程学习。

4.3.2.3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生工作部组织。

4.3.2.4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由体育教学部组织。

4.3.2.5 学生每学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读相应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生不及格科目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须延长学习年限,由教务部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前统一进行处理;学生自主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可随时提出申请;应届毕业生应在毕业资格审核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以年为单位,累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

4.3.2.6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4.3.2.7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创新创业实践、认证考试和素质教育活动等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可申请获得相应类别的创新创业及素质实践学分。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2学分的创新创业及素质教育实践学分,方可毕业。创新创业及素质教育实践学分中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2学分以外的,可以认定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选修课的学分,成绩按90分计,最多可以认定6学分。

4.3.2.8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考核的要求,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根据需要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证明。

4.3.2.9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不能参加补考,需申请重修。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3.2.10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并计入学籍档案。

4.3.2.11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3.2.12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

4.3.3 转专业与转学

4.3.3.1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向学校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4.3.3.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4.3.3.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4.3.3.4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4.3.3.5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入。

4.3.3.6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4.3.3.7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3.4 休学与复学

4.3.4.1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本科生应当在8年内、专科生7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4.3.4.2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4.3.4.3 休学创业的,最长学习年限本科可延长至9年,专科可延长至8年。

4.3.4.4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计算在校学习年限时,不计服役占用的年限。

4.3.4.5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4.3.4.6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4.3.4.7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自理。

4.3.4.8学生休学期满前1个月内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4.3.5 退学

4.3.5.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1)每学期补考后所修读的课程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不及格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期满前1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4.3.5.2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4.3.5.3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教务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4.3.5.4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4.3.5.5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4.3.6 毕业、结业与学位

4.3.6.1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4.3.6.2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

4.3.6.3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的1年内,结业生可以按相关文件要求申请不合格课程的重修,经考核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考试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安排重修。

4.3.6.4 在校学习不满1学年退学的学生,可申请成绩证明及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成绩证明及肄业证书。

4.3.6.5 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本科结业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4.3.7 学业证书管理

4.3.7.1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4.3.7.2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由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审查合格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并修改。

4.3.7.3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进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4.3.7.4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4.3.7.5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4.3.7.6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4.3.7.7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书,其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位证书若丢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由学生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出具相应的证明。

4.4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4.4.1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4.4.2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4.4.3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4.4.4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4.4.5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4.4.6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4.4.7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4.4.8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4.4.9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4.4.10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4.4.11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4.1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4.4.13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4.4.14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4.4.15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4.5奖励与处分

4.5.1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4.5.2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4.5.3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4.5.4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4.5.5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者、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4.5.6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4.5.7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4.5.8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4.5.9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4.5.10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党政联席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4.5.11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4.5.12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4.5.13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4.6学生申诉

4.6.1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4.6.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与保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4.6.3学校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4.6.4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6.5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请求后,除超过申诉时效、申诉材料不齐备、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变更或撤回申诉等情形外,应于15日内作出决议。

4.6.6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决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4.6.7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6.8广东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4.6.9 广东省教育厅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3)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4)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4.6.10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6.11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4.6.12广东省教育厅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 附则

5.1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5.2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5.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办法即行废止。

终审:教务网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