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管理规章

广东东软学院学生退学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31 17:24:12 浏览次数: 【字体:

1 目的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籍工作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东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3 职责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和相关部门配合。

4内容

4.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学处理:

(1)每学期补考后所修读的课程累计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不及格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期满前1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4.2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4.3 学生申请退学的,到所在学院领取、填写《广东东软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学生所在学院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财务部审核,由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批后办理离校手续。

4.4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4.5 退学的学生,应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4.6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广东东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4.7 在校学习不满1学年退学的学生,可申请成绩证明及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成绩证明及肄业证书。

4.8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5 附件

5.1广东东软学院学生申请退学审批表(略)

终审:教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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