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软学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院教学质量保监控系建设,深化两级督导工作,落实两级督导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保障和提升过程中的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分级设置。学院成立校级教学督导组,院(系)成立院(系)级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是学院教学督查、评价与咨询的专家化队伍,在主管学院领导的领导下,在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组织下,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院(系)级教学督导组是院(系)教学督查、评价与咨询的专家化队伍,在院(系)领导的领导下,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三条 教学督导队伍的组成
(一)教学督导队伍的组成应遵循老、中、青相结合,专职、兼职和返聘相结合,不同学科相结合,学术型、实践型、管理型相结合的原则;
(二)校级教学督导组由10-16人组成(含专职督导一名),设组长1人,秘书1人。院(系)级教学督导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长负责制订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及时汇总反馈信息,撰写工作总结等;
(三)校、院(系)两级教学督导组成员(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分别由学院、院(系)聘任,聘期一般为二年,可连续聘任。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督导职责者应予以解聘。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的任职条件
(一)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高校教龄5年及以上,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
(三)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教学研究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方法
(一)专职督导由人力资源部从地方公办高校退休教师或学院退休教师中聘请,具有副教授以上高级职称,65岁以下。
(二)校级教学督导组兼职督导由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提名,提交督导委员会审核,由主管质量院领导批准。
(三)院(系)级教学督导组兼职督导由院(系)自行聘请,并在新学年开课前一周,各院(系)以公文形式正式公布成员名单,同时报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教务部备案。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学习有关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的法规、文件及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
(二)对全校课堂教学,特别是精品课程、新开课程、全校公共选修课、教学效果评价有争议的课程等,进行随机或针对性听课,督导每次听完课后要与被听课人进行交流并填写课堂教学评价表;
(三)对教学主要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期末考试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参与学院对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风、学风建设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
(五)参加学院教学督导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专题研究,探讨学院教学质量有关问题,向学院及有关部门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七)完成学院领导和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安排的工作任务;
(八)校级兼职督导每学期督导工作量应至少达到30学时(折算学时)。
第七条 院(系)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检查院(系)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院教学规章制度等教学文件的情况,并及时反馈信息;
(二)督查、评价院(系)专业、课程、师资、实验室等建设方案和实施情况;
(三)督查和指导院(系)教师课堂教学活动的全过程;
(四)对主要教学环节,包括期末考试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等进行督查;
(五)督查院(系)教风、学风建设以及教学管理工作情况;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写出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改进;
(七)完成院(系)的其它教学督查、评价任务;
(八)定期将督导检查情况汇总报送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
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规范
(一)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信息反馈及时、跟踪到位;
(二)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与教、学、管工作有关的信息,力求全面、反映实际;
(三)谦虚谨慎,尊重教师,坦诚交换意见,及时填写相关的测评记录;
(四)每学期初制定本学期的督导工作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会议,进行工作总结,研讨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
(五)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形式根据工作性质,可集体行动也可分组单独行动;工作方式根据工作内容确定,一般采取随堂听课、实地检查、专题调研、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教学资料等方式;
(六)教学督导组进行的各项工作都应做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所有文字记录及表格均须按规定时间提交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存档;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定期发布督导教学简报,通报教学督导检查情况。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的待遇
(一)校级教学督导工作量计算方法:随堂听课两节课计为1学时的工作量,文件检查半天计为2学时的工作量,并计入教师年度工作量。
(二)校级教学督导工作计酬方法:35元/学时。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负责解释,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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