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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软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跟踪调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7日 来源:广东东软学院 作者: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 浏览次数: 【字体:

1 目的

人才培养质量跟踪调查办法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动态掌握在校生、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学校教育质量及培养效果,帮助各专业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有针对性地改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等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专业。

3 职责

3.1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负责在校生各学期学评教满意度调查、校级学生信息员调查反馈、应届毕业生离校前问卷调查;为各专业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等工作。

3.2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学校进行毕业生培养质量评价,对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开展相关就业质量调查,并形成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毕业生培养质量中期评价,对学校校友开展职业发展状态调查;负责牵头组织各二级学院为上述调查提供生源信息及相应数据支持等。

3.3各学院:负责基于各专业开展的各类调查分析,进行用以优化调整专业建设的关联性分析与改进,相关材料报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备案。

3.4各专业:按照学校制度,在专业层面定期开展在校生、毕业生跟踪调查及社会评价调查,对应到人才培养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评价和分析;并通过质量监控、评价与反馈机制,将在校生教学质量评价、毕业生跟踪反馈、用人单位评价等结果及时用于本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4 内容

4.1调查要求

要求各专业在学校层面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人才培养主要环节和专业建设的具体需求,以获取尽可能多的有效样本数量为原则开展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在校生、毕业生、用人单位等人才培养利益相关者。

4.1.1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举措,对应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要求,以及结合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在上述范畴内开展常项调查;原则上应每年开展1次有重点的常规调查。

4.1.2对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进行调查评价,要求至少每3年开展1次针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要求所涵盖重要内容的调查(首次调查应面向2021届毕业生开展)。

4.1.3对往届毕业生应注重跟踪调查其毕业后3—5年的基本情况,对其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调查评价,要求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调查比例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和统计意义。

4.2调查组织

由各相关单位按职责组织调查。

4.3调查方法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需要,通过自主调研、校内提供相关数据、第三方教育数据咨询和评估相结合来安排调查方法,可以包含但不局限于:

4.3.1问卷调查法:通过电子邮件、网络问卷、移动客户端、电话等途径进行问卷调查。

4.3.2访谈调查法:通过在校生座谈、对校企合作实习单位的走访、对毕业生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的用人单位的走访等方式,可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与调查对象进行座谈或电话访谈等。

4.3.3资料查阅法:查阅各种相关资料(如历年成绩及分析报告等),摘取有用信息。

4.4调查内容

各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的内容应包含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理论和实践课程教学等在内的人才培养工作主要环节,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

4.4.1面向在校生开展其在校期间对专业课程设置、教学质量、学习状况及学习效果及当前培养状况等方面意见和建议的调查。

4.4.2面向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开展其对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理论和实践课程教学等在内的人才培养工作等方面评价及建议的调查;开展对其就业去向、就业质量、职业满意度、工作状况和成就感、自身职涯发展等方面的调查。

4.4.3面向用人单位开展对本专业毕业生的评价,包括用人单位聘用本校应届毕业生的标准及相关满意度评价、对专业人才能力、素质、知识的需求及对校方的建议等方面的评价和建议的调查。

4.4.4注意收集本专业在校生和毕业生先进典型事例与材料(如对社会、对用人单位有重大贡献等)。

4.5调查结果分析与应用

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各类调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总结并撰写调查分析报告,注重分析各因素的关联性。应将生源信息、在校生教学质量评价、应届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往届毕业生跟踪反馈、用人单位评价等结果及时用于改善招生、就业和改进人才培养工作。从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课堂(含实验、实训)教学、课程考核、实习实践及毕业设计、学生发展与支持等环节入手,通过质量监控、质量评价与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提升教育教学改革效果,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4.6监控检查

学校将结合每年“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中的相关内容,并以各专业的调查内容与数据积累、结果分析应用和持续改进效果为主要依据,监控、检查人才培养质量跟踪调查与信息反馈工作的开展情况。

5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和招生就业办公室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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