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文件>学校文件>详细内容

学校文件

广东东软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3日 来源:广东东软学院 作者: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 浏览次数: 【字体:

1 目的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检验教师教学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监测和保障体系,加强教师教学质量管理,真正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以实现以下目的。

1.1通过科学、严谨的评价,使教师获得全面、综合的反馈信息,帮助教师查找自己的优势与不足,促进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不断提升教学效果。

1.2通过科学、严谨的评价,产生正确的激励导向作用,将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职位任职资格、教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1.3通过科学、严谨的评价,为教学管理部门、各教学单位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提供客观依据。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承担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

3 术语

3.1学生评教:指学生对其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的评价。

3.2督导评教:指教学督导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的评价。

3.3教学单位(即各二级学院)评教:指由各教学单位对本单位专任教师所承担各项教学相关活动的实施过程及完成质量进行的评价。

3.4评价周期:评价周期为学年制,1个学年为1个评价周期,以校历为准。学年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作为学年内第二、三学期所在年度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

3.5年度教师(专任教师)教学质量等级:根据教师学年内教学质量评价综合分在本单位评价分组内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并按照A、B、C、D质量等级的规定比例得出。(排名分组方式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确定,如:全系整体排名、全院整体排名等。)

4 职责

4.1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执行与解释。

4.2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负责组织开展学生评教、督导评教;整体协调、组织各教学单位开展本单位评教工作,监控各教学单位评教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提供支持。

4.3各教学单位负责开展教学单位评教,划分评价分组,组织和实施教学单位评教;并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进行反馈,跟踪教师教学改进情况。

5 内容

5.1教学质量评价的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评价过程中,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教学工作特点,科学地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师的教学现状。

(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教学评价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3)全面评价、课堂为主的原则。在实施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时,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尤其应重视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

(4)注重反馈与公平公开原则。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并加以解决;根据学校发展和教学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制度文件和指标体系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5.2教学质量评价的维度及被评对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包括学生评教、督导评教、教学单位评教三个维度,其中专任教师需要进行教学质量等级评定。

表1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维度

评价维度

被评对象

备  注

学生评教

任课教师

1.以教务管理系统的课表数据为准。

2.参加评价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督导评教

任课教师

教学督导对教学周期内的任课教师进行听课评价。

教学单位评教

专任教师

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评价,对象为教学单位所有专任教师。

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评定

专任教师

返聘人员、兼课教师、实习教师、已离职人员不参评。

注:本表中所有专任教师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5.3 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

5.3.1学生评教

学生评教工作按照《广东东软学院学生评教工作实施办法》执行。为减少学生恶意评价对教师教学质量成绩带来的影响,学校实行“学生评教记录免计入申请”(“学生评教记录免计入申请表”见附件1)。每学期开展评教时,可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评价结果免计入理由,经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审核认为理由正当充分的,该生评价教师记录不计入该老师的学生评教成绩。

5.3.2督导评教

督导评教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部分,任课教师都要接受教学督导听评课。教学督导根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对教师课堂教学进行评价。督导评教总成绩取学年内所有督导评教成绩的平均分。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对督导听课与评价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与审核。

5.3.3教学单位评

每学年教学单位需对本单位全体专任教师进行至少一次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情况检查(附件2)教学单位根据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情况进行评教,评价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师风师德、职责履行、课程教学、课堂授课、自检自查、教研教改等,具体评价方案及评分标准由各教学单位在学年初确定并向本教学单位全体教师公示,报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备案。学年末通过将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汇总后进行综合评定,评价结果上报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对教学单位评教的实施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与审核。

5.4 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计算

学校专任教师均须参加年度教学质量排名和等级评定,返聘人员、兼课教师、实习教师、已离职人员只统计和反馈各项评价成绩,不参与专任教师教学质量等级的评定。

5.4.1专任教师年度评价结果的计算

专任教师年度评价是以学生评教、督导评教和教学单位评教的评分结果作为计算项,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专任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评价综合分(精确到0.01)=学生评教平均成绩×40%+督导评教平均成绩×30%+教学单位评教成绩×30%。

5.4.2专任教师年度教学质量等级的确定

专任教师年度教学质量等级分A、B、C、D四个等级,根据教师本年度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得出。各教学单位可自行确定是否分组进行排名,如以学院所有专任教师进行排名、以系(部)为单位进行排名等。排名后按照以下人数比例确定教师教学质量等级。

质量等级

人数

备注

A

排名前20%

本单位A级和B级相加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60%

B

35%-40%

C

40%-45%

 

D

0%-5%

当年受到教学事故处分的人员,参见5.4.3“年度教学质量等级特别说明”中的相关说明

5.4.3年度教学质量等级特别说明

(1)本评价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年度教学工作质量不得评定为A级:

① 承担的课程中有1门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分低于60分者;

② 发生教学事故;

③ 请假超过15天者。

④ 入职不满1年者。

(2)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年度教师教学质量等级应为D:

①本评价周期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②本评价周期内,课程班的学生中有2/3以上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更换教师的,经调查后属实的;

③本评价周期内,有严重师德问题(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为准);

④连续3个年度(含当年评价)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在教学单位评价分组内排名后5%;

(3)上个评价周期教学质量评价为A的教师免督导听课一年,免听教师督导评分权重分配至其他项,如有异议,可申请督导听课。

(4)年度教学质量评价为A的教师名单将提交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从中选取优秀教师开展示范观摩课、教学沙龙等教学研究活动,形成典型课例。

5.5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反馈

5.5.1督导专家对教学质量评价的反馈

督导专家在每次听完课之后的1-2个工作日内,应该与任课教师进行面对面交流,告知其授课中的优缺点、出现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督导专家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主动听取教师对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妥善解决,必要时报告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统一处理。

任课教师可登陆教学质量监控系统查看督导评价结果,及时发现自身不足,改进课堂教学。

5.5.2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质量评价的反馈

评价结束后,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将评价结果集中反馈给各学院,并督促各学院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每位教师。教师也可通过登录教学质量评价系统查看本人评价成绩、教学质量等级及各维度评价人对自己的评语等信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改进教学。

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应认真听取各教学单位及每位教师对质量评价的反馈意见,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不断修订和完善质量评价制度。

5.5.3各教学单位对教学质量评价的反馈

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将各种评价数据反馈到每位教师。对于连续两次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在教学单位评价分组内排名靠后的教师,各教学单位要重点组织面谈(建议面谈比例5%-10%),帮助教师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查找原因,协助其整改提高。面谈后需填写《教师教学质量反馈面谈表(附件3)。同时,各教学单位要在下一评价周期重点对该教师进行听课,跟踪检查其教学改进情况。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将对教学单位面谈反馈情况进行监控。

5.5.4对反馈争议的处理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教师教学质量仲裁申诉小组。如教师对评教结果不认同或发现评教工作有违规操作的,有权向教师教学质量仲裁小组进行申诉。教师教学质量仲裁小组接到申诉后,应进行成绩的查询、调查与反馈。如教师仍存在异议,可以向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提出申请,进行二次复议。

5.6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应用

5.6.1专任教师

(1)专任教师的年度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质量排名、质量等级)作为年度考核、职位评定、职称评定、与教学有关的各种奖励以及教师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2)对上一年度教学质量排名靠后的专任教师将不定期组织督导进行听课复查。

(3)对连续三年评为D的专任老师,原则上不得继续承担教学任务,建议调离教师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5.6.2其他教师

其他教师的学生评价排名情况将作为继续任课或转岗为专任教师的重要依据,排名较低者不得继续任课,更不得转岗为专任教师。原则上连续两次学生评教均在教学单位或专业排名为后20%内的非专任教师不得继续承担教学任务。

6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部负责解释。

7 附件

附件1:学生评教记录免计入申请表

附件2: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情况评价表

附件3:教师教学质量反馈面谈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