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学风建设>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规章制度

关于修订《广东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学院各部门: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广东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现将《广东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广东东软学院         

2021年1月9日         

 

 


 

    附件:广东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为了引导学生成长成才,更好的服务社会;为了加强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其他学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

学生违纪:广东东软学院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东软学院及各部门的管理规定。

处分:指处理,安排;对违反法律法规、广东东软学院及各部门的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

4.    职责

   二级学院:调查、取证学生违纪行为,同时向学院领导、学工部汇报;处分文件的存档与送达。

   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的违纪材料;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汇报学生违纪情况,并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建议。

   保卫部:调查、取证学生触犯法律法规行为。调查、取证校园内人身财产安全的学生违纪行为。

   院长办公室:召集校长办公会讨论学生处分,发布处分文件。

5.    内容

5.1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期限

5.1.1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5.1.2处分影响期遵循以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计算。

(1)警 告:3个月;

(2)严重警告:6个月;

(3)记 过:9个月;

(4)留校察看:12个月;

5.2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5.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等法规,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2.2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2.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被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2.4 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2.5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3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5.3.1 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造成消极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3.2 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3.3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3.4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3.5 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社会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3.6 开展未经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3.7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4 偷窃、诈骗、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还所窃财物外,视其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5.4.1 作案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看处分。

5.4. 2  一次作案价值超过200元或两次以上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5.4.3 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4.4 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的钱物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5.4.5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5.5 破坏环境设施,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5.5.1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5.5.2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5.5.3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宿舍等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5.5.4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吹口哨、起哄闹事,一经发现,对违纪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或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5.5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乱摔瓶子等物品,或以其它方式制造混乱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6 在教室、宿舍内焚烧纸张、信件等物品,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5.7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5.8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或两次以上损坏公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5.9 对其它违反校纪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5.5.10 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教学区、宿舍、体育馆等),对违反此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多次教育无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教师或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因吸烟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5.5.11 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5.12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或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5.5.13 教学实践、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5.14 遵守学院关于游泳和集体出游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私自游泳或擅自组织旅游、组织游泳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组织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5.15 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5.16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5.17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6 对滋事斗殴事件中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5.6.1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其它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滋事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6.2策划者

策划滋事斗殴,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6.3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斗殴三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打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6.4打群架者及作假证者

(1)对于打群架者,加重处分,对其中的组织者、带头者参照本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2)故意为打架者作假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6.5持械打人者、提供器械者和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持械打人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2)提供器械者,以持械打人论;提供凶器者,加重处分。

(3)对于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6.6侮辱、威胁或谩骂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5.6.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等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加重处分。

5.7 有下列有损社会公德,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5.7.1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影响很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7.2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淫秽书画、光盘,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7.3通过网络散布谣言、传播淫秽文字、图片、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7.4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并由此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7.5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7.6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7.7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予举报给予警告处分。

5.7.8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舞、陪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7.9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7.10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7.11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7.12玩麻将及组织、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给予记过处分。

(4)围观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5.7.13违反医疗方面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7.14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7.15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8 下列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5.8.1一学期旷课累积达到一定学时或擅自离校达到一定天数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满10学时或擅自离校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满20学时或擅自离校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满30学时或擅自离校满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满40学时或擅自离校满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满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满10天(含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8.2为达到出国目的,在申请自费留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下列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外,学校不再办理其成绩单等有关手续;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得国外大学奖学金者,学校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其出国护照;已出国留学者,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学校:

(1)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

(2)私刻公章;

(3)涂改伪造成绩单;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5.8.3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1)在完成实习报告、科学研究报告、课题申请报告、毕业论文(设计)或学位论文、学术论文、书籍编撰等科学研究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中,有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结果或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论文买卖、代写或组织其它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篡改、恶意破坏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包庇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其他违反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科研管理机构学术不端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9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按照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10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按照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处理。

5.11对于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按照校园网管理规定处理。

5.12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参照本办法给予校纪处分。

5.13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5.14受处分者,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对应处分。

5.14.1所有受处分者,本学年内取消其各类推优、评优资格。

5.14.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予毕业,视其具体情况作肄业、结业或暂予结业处理。

5.14.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严重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14.4毕业班学生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不足一年的,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继续考察至一年期满,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颁发毕业证书。

5.14.5毕业班学生在就业派遣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5.15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5.16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轻处理:

(1)违纪后,在组织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待者;

(2)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4)有立功表现者。

(5)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5.17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2)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3)一人违反数项纪律或在违纪处理过程中再次违纪者;

(4)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5)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6)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办法者;

(7)涉外活动违纪者;

(8)违纪群体为首者;

(9)违纪后向组织隐瞒、私自了结者;

(10)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5.18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5.19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论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5.20违纪学生的处分权限。

5.20.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查证、讨论,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备案。

5.20.2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查证、讨论,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部或教务部批准。

5.20.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查证、讨论,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部或教务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凡开除学籍者,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教务部负责及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5.20.4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请当地派出所协助调查,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及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5.20.5学生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

5.20.6有关部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或教务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审议,或由学校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有关部门应认真及时执行学院的决定。

5.20.7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保卫部协调处理。

5.20.8对于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处分权限的学院、职能部门应在收到处分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两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处理的,要说明理由。

5.20.9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决定,记过处分由学工部或教务部决定,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部或教务部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5.21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5.21.1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5.21.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广东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学校特殊授权的部门需要给学生纪律处分时,有关材料由该部门负责填报。

5.21.3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学院,学生工作部或教务部填写《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由学院指定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交回执上签字。

5.21.4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达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

5.21.5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直系亲属,送达办法参照前款。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5.2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处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对复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结论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5.23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5.24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应归入学生档案。

5.25违纪处分的解除

5.25.1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5.25.2处分解除工作程序

(1)受处分学生向素质教师(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的证明材料。

(2)素质教师(辅导员)组织班级成员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听取申请者陈述意见,进行民主评议。

(3)素质教师(辅导员)根据申请者的陈述意见、实际表现以及班级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对申请者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4)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对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或教务部根据素质教师(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对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主管校领导根据素质教师(辅导员)鉴定、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学生工作部或教务部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5)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后,由解除处分部门出具《广东东软学院违纪处分解除回复通知书》,并由素质教师(辅导员)送达学生。

5.25.3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等评定资格。

5.26本办法自公布起实施,原《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届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