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软学院教学成果奖管理办法
(东软学院校[2020]126号,2020年10月)
1 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教学工作,充分调动学校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稳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6〕64号)及《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全日制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员工,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有两年以上实践过程的优秀教学成果。
3 术语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奖励条例》第二条规定,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包括:
3.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与水平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
3.2遵循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要求,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障与监督评价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以及在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
3.3结合自身的特点,推广、运用己有的教学成果,且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和显著成果。
4 职责
学校教学成果奖由教务部负责组织评选与奖励工作,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党政联席会审议。
5 内容
5.1 奖励范围及条件
5.1.1评选教学成果的范围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个人或集体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必须已经过2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实践检验的起始,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规定要求的时间。已获得过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5.1.2上报的教学成果应是已正式发表并为社会广泛认可,或已被兄弟高等院校采用,或已在学校实施应用的教学改革方案、教学模式、教学理论与实践、论著、教材、论文或调研报告、软件。
5.1.3上报省级或国家级的教学成果应体现学校特色,达到相应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经过实践证明已取得显著成效的教学成果应积极申报。
5.1.4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工作的教师及实验人员,以及承担国家、省和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教师所取得的教学成果。
5.1.5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未对成果做出直接或间接贡献的人员,不得列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将与成果无关人员列为成果主要完成人的,一经查实,取消项目参评资格;已经授奖的,将取消获奖资格,对已拨付奖金、发放的奖励证书等予以追缴;该人员及该成果第一完成人不得以成果主要完成人身份参与后续两届教学成果奖。教师必须在最近1年(或连续2个学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
5.1.6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应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鼓励和支持多个成果主要完成单位联合申报。对联合申报的教学成果,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协商一致,避免有关成果产权纷争。每项成果的主要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个。
5.2 奖励等级
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占20—30%。为保证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如条件不具备,实际奖项的比例可低于计划数。其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处于省和国家先进水平的教学成果奖,可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5.3申报材料和评审程序
5.3.1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或个人,须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进行审查后,择优向学校推荐。
5.3.2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须提交《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等佐证材料;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
5.3.3学校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评审须有教学指导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有效。
5.3.4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的教学成果奖项目,由学校在奖励项目拟定之日起全校公示。
5.3.5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
5.4奖金和获奖证书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学校教学成果奖将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今后绩效考核、职称评聘、晋级增薪依据材料之一。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学校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并给予行政处分。
6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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