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软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东软学院校[2024]120号,2024年11月)
1 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广东省普通本科高校“十四五”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及学校发展需求,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 术语
“质量工程”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完善质量工程建设体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专业布局结构,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整合优质教学资源,推动优秀建设成果共建共享,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加快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质量工程”建设内容有:专业类项目(一流专业)、课程类项目(一流课程)、实验实践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合教学实验室、科产教融合实践教学基地、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学类项目(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课程教研室、教学名师)、教学改革类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课程思政改革示范项目(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课程思政示范教学团队、课程思政示范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堂)、综合改革项目(现代产业学院、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创新创业类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4 职责
4.1 教务部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1.1 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4.1.2 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4.1.3 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4.1.4 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4.1.5 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4.2 各二级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2.1按照教务部、财务部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2.2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4.3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4.3.1 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4.3.2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4.3.3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3.4接受教务部、财务资产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4.3.5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5 内容
5.1 立项申报及审批
5.1.1 项目申报评审基本要求:
(1)“质量工程”项目的申请者为学校在职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其中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予以优先,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鼓励和倡导集体申报。
(2)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
5.1.2 依据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采用二级学院直接申报的方式。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1)项目申报:教务部发布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项目负责人申报并填写《广东东软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任务书》或相关项目申请书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组织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学院,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学院会签。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研究项目的需要和可能,以便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申请书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
(2)项目初审:教务部负责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规范,是否属于立项范围,项目负责人资格,申报项目及申报人是否重复,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取消申报资格,不再进行评审。并为评审工作做好前期准备。教务部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3)专家评审: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家评审,采用答辩式、阅卷式、网上评审、现场考察等多种形式,以打分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确定拟立项项目。
(4)项目审批:拟立项项目报学校领导审批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立项建设。
5.1.3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再申报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1)已完成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科研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
(3)与以上两项内容高度相似或雷同,且项目组成员至少有一人与以前项目组成员相同的项目。
(4)申报人一般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来源的项目,其所承担的项目尚未完成时,一般不得申报同类别新项目。
5.2 项目日常管理
5.2.1 建设项目立项发文批准后,项目组应按任务书或申报书的建设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教务部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5.2.2 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予以变更,更换项目组成员、调整研究计划、延期结项等,须填写《广东东软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调整申请书》,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查后执行。
5.2.3 已立项的项目组成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变更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如申请增加人员,应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2)如申请替换人员,项目负责人、被替换人、替换人均需要签字同意。
5.2.4 学校集中组织进行校级结项的前两个月之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项目组成员,也不办理项目组成员变更手续。
5.2.5 在建设过程中,对建设期为2年以上的项目进行中期(年度)检查。项目中期(年度)检查前,项目主持人应提交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下期的工作安排,填写《广东东软学院质量工程项目中期验收表》,附上同期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成果、著作等)报教务部。
5.2.6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不能按计划进行的,应向学校提出报告,撤销该项目立项。
5.2.7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预期时间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到期前两个月申请延期半年结项。到期后一个月之内未办理延期申请,作撤项处理。
5.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5.2.9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质量工程项目,学校在2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质量工程立项申请。
5.3 结项验收
5.3.1 教务部根据项目建设周期(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结项验收。项目组应按要求向教务部报送《广东东软学院质量工程项目结项验收申请表》或相关项目验收表格及其他所需材料,并做好结项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5.3.2 校级项目结项验收由教务部组织实施,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经专家组、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学校领导审核、全校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文表彰、公布。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3.3 对按要求完成的质量工程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考评、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5.3.4具体工作安排详见各项目工作方案及申报指南。
5.4 附则
5.4.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办法随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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