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软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东软学院校[2022]33号,2022年3月)
1 目的
为规范广东东软学院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管理,推动学校国际化进程,提升学校的国际知名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来华留学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学生。
3 职责
3.1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留学生相关涉内、涉外事务管理,包括各类各层次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宣传、招生、学籍和学历注册,以及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学实施和学生管理工作。
3.2教务部负责协助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组织、考核安排及教材征订,管理留学生的学籍和成绩(含成绩单的提供),审核留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
3.3各类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学习、实习、学历学生学位的申领、学位证书和非学历学生的写实性结业证明的颁发等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部按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 内容
4.1原则
接受和培养留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到学校学习、进修的留学生,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4.2学籍管理
4.2.1新录取的留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国际育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书面向学校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4.2.2留学生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未经允许逾期一个月不缴费者,不予以学籍注册。
4.2.3留学生报到后,国际教育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完成学籍注册并报送教务部。
4.2.4新学期开学时,留学生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开学前3天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4.2.5留学生的休学、退学、转学、延长学习期限、改变学习专业等参照《广东东软学院学生手册》处理,留学生个人提出的延长学习期限或变更专业者应预先向学校提出申请(须于第一个学期末提出),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4.2.6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的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除开学籍处分时,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经学校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4.2.7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8年。
4.3教学管理
4.3.1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
国际教育学院制定并审核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教务部审核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规范性及可行性。对于特殊问题,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部共同探讨商议,定稿后的人才培养方案提交教务部备案。
4.3.2教学组织和实施
(1)国际教育学院提前下达留学生各学期的教学任务,并负责教学组织和实施,将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2)开课前,留学生相关专业负责老师应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向任课教师明确教学要求和特殊需求,加强教学过程中的沟通。
(3)教学实施按照学校教学运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3.3 课程考核
(1)留学生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考核,课程考核工作开展参照学校《广东东软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广东东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和学业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2)留学生参加课程考核要遵守学校规定,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登记成绩,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学校《学生违犯考纪律处分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4.3.4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留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学分,并完成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要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获得相应学士学位。
(2)留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证明);中途退学者学校可出具学习证明。
4.4校内管理
4.4.1日常事务管理
(1)留学生教学管理原则上参照全日制中国本科层次学生执行,详细管理规定及各事项办理流程参见《广东东软学院学生手册》。
(2)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专业学习任务。
(3)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在经学校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4)国际教育学院应加强对留学生的政治管理、安全管理和社会管理,预防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各项涉外事故和案件,维护留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协助留学生办理好留学生日常的入出境、居留、加签、延长、变更等各项手续,并积极配合地方公安、安全、海关和卫生检疫等部门做好各项监管工作。
(5)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办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6)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7)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8)在校住宿的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留学生公寓的住宿规定。
4.4.2考勤管理
(1)留学生应当按照专业的教学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按照课程表规定时间按时上课,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
(2)留学生因病请假,凭医生证明向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七天以上由二级学院加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批准。
(3)留学生请假(含病假和事假)累计不得超过每学期总周数的三分之二,超过者原则上作退学处理。
(4)留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均作旷课处理。一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或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作退学处理。
(5)请假期满复课或请假未满复课者,应向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和有关二级学院报告销假。
(6)请假期满仍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可委托他人办理。如不办理续假手续,作旷课处理。
4.4社会管理
4.4.1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4.4.2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入住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留学生须告知国际教育学院在校外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办法。
4.4.3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4.4.4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4.4.5在学校注册学习的留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
4.4.6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佛山市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4.4.7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文件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5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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