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东软学院校[2025]40号,2025年5月)
1 目的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章程。
2 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学士学位评定的相关工作。
3 职责与分工
3.1 学校设立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行使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最高权力机构;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3.2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处理学士学位相关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部,办公室主任由教务部部长兼任。
4 内容
4.1 人员组成
4.1.1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各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中遴选,由校长提名,学校党政联席会通过,任期为4年。
4.1.2 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或学位授予点所在学院进行设立,人数应为单数,组成人员5至9人,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任期4年。各二级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为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1名兼职秘书。
4.2 主要职责
4.2.1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2)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3)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4)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5)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6)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4.2.2 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2)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人相应学位的资格;
(3)审议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4)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5)受理本分委员会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举报,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提出处理建议;
(6)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士学位事项。
4.2.3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
(2)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学士学位证书及学位信息的管理工作;
(4)学位授予档案的归档工作;
(5)处理与学士学位有关的日常事务;
(6)处理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4.3 议事规则
4.3.1 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召开2-3次会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定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4.3.2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章程第4.2.1条第1项至第4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4.3.3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所召开的全体会议,其他人不得替代委员出席会议。
4.3.4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经批准的;
(2)工作调离的;
(3)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当职务发生变动的;
(4)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的;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4.3.5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4.3.6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4.3.7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 附则
5.1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东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东软学院校〔2023〕112号)废止。
5.2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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