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软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
(东软学院校[2026]56号,2026年5月)
1 目的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除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处理。
3 内容
3.1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携带或拒不按要求出示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上机考试时不按操作要求,损坏公共教学设施;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打手势、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暗号的;
(8)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考试期间在课桌上、身体上、学生证、文具上写(涂)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和符号等;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3.2对考试违纪的处理:
考生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列入其学籍档案;给与严重警告处分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按0分计,取消下学期初的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处分解除后可以对该门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属于第(1)款至第(3)款者,给予警告处分;属于第(4)款至第(12)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达不到上述处分程度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3.3 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开卷考试中,携带允许范围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在机考过程中,违规登录、查阅、复制、传输考试相关信息或资料,打开与考试无关的资料、网页、文档,使用聊天软件、远程协助、U 盘拷贝答案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有违纪行为或作弊嫌疑,且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警告;
(6)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7)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的学生,在考场外看书或笔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考试信息,返回考场继续答卷;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0)其他应给予记过的作弊行为;
(1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4)参与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5)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6)曾因考试违纪受过处分,再次作弊;
(17)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
(18)以纠缠、侮辱、要挟或胁迫、贿赂等方式干预评卷教师成绩评定的;
(19)考试违规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20)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2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2)组织团伙作弊的;
(2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
(25)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25)以不正当手段窃取试题,并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
(26)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27)请校外人员协助作弊的;
(28)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3.4 对考试作弊的处理:
考生考试作弊,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列入其学籍档案,该门课程成绩无效按0分计,同时取消下学期初的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处分解除后可以对该门课程给予重修机会。属于第(1)至第(10)款给予记过处分;属于第(11)至第(20)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于第(21)至第(28)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5 若作弊者态度极其恶劣,加重一级处分。
3.6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3.7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具体处分办法按《广东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3.8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处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广东东软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东软学院校〔2017〕10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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